事故酿惨剧调解暖人心人民资讯

「本文来源:武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红波通讯员黄美霞)近日,黔江区冯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涉及某国企黔江过境高速项目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辖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抚慰了受害方心灵,赢得当事各方的一致点赞。

7月31日上午8点30分许,张某某驾驶随车吊在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社区某国企内设的加油站内加油时,被杨某驾驶的装载机挤压致其受伤,于当日中午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查明,杨某系某国企项目部拌和站司机,当时其驾驶装载机去加油站加油,因刹车失灵造成惨剧。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冯家街道办事处在获悉情况后,迅速启动重大纠纷应急预案,组成了由街道政法书记带队,包含应急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及律师的调解团队参与纠纷化解。

稳控情绪

调解团队介入调解后,首先安抚受害人家属情绪,对受害人的遭遇表示遗憾,对家属的悲伤心情表示理解,同时表明人民调解组织会公平公正的开展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的劝解,家属情绪渐渐稳定,调解人员也逐步获得了受害方家属的信任。

选定代表

为有效促进纠纷化解,调解团队让受害方及某国企黔江过境高速项目部各推选出两名能做决定的代表参与调解,此举能有效避免矛盾升级,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聚焦焦点

从双方的陈述中,了解到双方的分歧聚焦在某国企愿意以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而受害方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赔偿,其理由为:年5月个体工商户徐某某和某国企项目部下面的钢铁加工场管理人员廖某合伙以徐某某的名义按揭了一台随车吊并由钢铁加工场以每月2.9万元租金租用,由徐某某出面雇请张某某为其开车,年5月徐某某将随车吊全部转给廖某,之后由廖某雇请张某某,受害方家属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是廖某雇请的张某某,而廖某系某国企项目部下面的钢铁加工场管理人员,其雇请张某某可以认定为其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应认定张某某与某国企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适用竞合赔偿。

抽丝剥茧,定纷止争

经过抽丝剥茧般调查了解,调解团队认为廖某雇请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某国企无关,不能认定张某某与某国企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廖某个人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张某某之间只能认定雇佣关系,该事故中杨某应负主要责任,杨某系某国企项目部拌和站司机,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侵权责任编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应由某国企拌和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受害方家属。调解人员对张某某家属深入浅出的释法析理,通过人调、警调、诉调、律调等多元化调解融合,法情理并重的调解,当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国企项目部拌和站一次性赔偿因张某某死亡发生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余万元。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当事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真诚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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